**第14條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
一、禮廳及靈堂。
二、悲傷輔導室。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緊急供電設施。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八、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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