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殯葬管理條例

**第75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禮廳及靈堂設置許可。
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收葬、收存或火化屍體、骨灰(骸)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火化場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經營者停止營業六個月至一年。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

真誠推薦你了解,禮儀公司葬儀社納骨塔土葬祖先牌位寄放

leo

Recent Posts

test

3 個月 ago

口湖牽水車藏(狀)-國家文化資產

車藏,音狀,正字為「旋」,出於...

2 年 ago

竹圍福海宮飛輦轎、過金火-國家文化資產

大園竹圍福海宮所奉祀之輔信王公...

2 年 ago

新威勸善堂祭河江敬義塚祭典-國家文化資產

濃溪畔右堆地區新威客家聚落本有...

2 年 ago

中秋搏餅-國家文化資產

中秋搏餅 中秋博餅是閩南地區特...

2 年 a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