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殯葬管理條例

**第49條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

真誠推薦你了解南投納骨塔,禮儀公司葬儀社納骨塔土葬祖先牌位寄放

leo

Recent Posts

test

2 個月 ago

口湖牽水車藏(狀)-國家文化資產

車藏,音狀,正字為「旋」,出於...

2 年 ago

竹圍福海宮飛輦轎、過金火-國家文化資產

大園竹圍福海宮所奉祀之輔信王公...

2 年 ago

新威勸善堂祭河江敬義塚祭典-國家文化資產

濃溪畔右堆地區新威客家聚落本有...

2 年 ago

中秋搏餅-國家文化資產

中秋搏餅 中秋博餅是閩南地區特...

2 年 ago